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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了配合「周休二日」新制施行,勞動部17日預告修正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」部分條文草案,針對各界適應新法面臨問題,也已陸續研議相關配套作為,特別是特休假給假方式,將會有依受僱日起1年內、曆年制跟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3種計算方式。

勞動部公布的細則規定,勞資雙方可以協商三種方式其中之一來行使休假權利,除了原本以受僱日周期計算,另外也可採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的周期,或是依事業單位會計年度期間計算。

勞動部舉例,勞工在2017年7月1日到職,在2018年1月1日到職滿6月可獲3天特休假,在2018年7月1日到職滿1年可再獲7天特休假。若企業採用「曆年制」算法,則勞工可在2018年度獲得3天假之外,滿1年的7天可照比率給3.5天,合計6.5天;2019年則可獲得剩下的3.5天,再加上下一年度10天的照比率給予5天,合計8.5天,以此類推。分段計給的總天數不得低於法定基準。

特休假未休畢部分,每一天須發給1日工資,月薪制者以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計算。

施行細則中也寫到,如果勞雇雙方認為非完整1日很難計算,也可由勞資雙方約定以完整1日的方式計算,但給假的日數不得低於勞基法規定。

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草案修改重點整理如下:

一、 明定雇主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內容及方式,以確明勞雇雙方權利義務。

二、 明定特別休假給假期間、年度終結發給未休工資之時間點及未休工資之計算方式:

(一)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30日內,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。

(二) 勞工依法取得之特別休假,勞雇雙方得協商以到職日起算之周年制、曆年制或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給假。

(三) 於勞雇雙方所約定給假期間之年度終結期日或契約終止時、雇主應按未休日數,發給1倍工資。按月計酬勞工之1日工資,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換算。

(四) 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工資,雇主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;因契約終止而未休之工資,雇主應於契約終止日或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。

三、 雇主如使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(每日8小時、每週40小時)外或休息日工作,屬於延長工作時間。

四、 為與時俱進,明定出勤紀錄之記載方式包括簽到簿、出勤卡、刷卡機、門禁卡、生物特徵辨識系統、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。

五、 明定國定假日適逢例假或休息日,應予勞工補假,保障國定假日權益。配合勞工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一致之規範,刪除現行條文第23條。

六、 明定本法第39條所定雇主使勞工於休假日工作之情形,係指於第37條之休假及第38條之特別休假工作。

七、 刪除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70%之規定,落實同工同酬原則,使童工併受基本工資規定之保障。

八、 配合本法第74條第4項新增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申訴後處理期間等規定,爰刪除現行條文第48條。

九、 有關禁止雇主對於申訴勞工所為解僱、降調、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等規定,已提升至本法第74條第2項規定,爰刪除現行條文第49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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